北京7月30日訊 法制日報記者萬靜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今天對外公布《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意見稿》規定,食品標識不得標注對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描述內容。
《意見稿》擬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在食品標識上顯著標示“轉基因”字樣。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產制作模仿動物源性食品的,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在食品名稱前后可以附加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制作方法、風味等詞或短語。
同時,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對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對于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的;使用有違道德倫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稱和文字描述的;使用已經注冊的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的;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監制”等詞語介紹食品的;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近日,《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共計七章、五十四條具體內容,其中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注或者隨附等附加于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辨識和說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屬性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包括食品標簽和說明書等。
第三章食品標識標注內容中,《意見稿》擬規定,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產制作模仿動物源性食品的,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仿”“人造”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在食品名稱前后可以附加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制作方法、風味等詞或短語。
同時,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在食品標識上顯著標示“轉基因”字樣。食用鹽加碘的,應當在食品包裝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加碘”字樣并標明碘含量;食用鹽未加碘的,應當標注“未加碘”。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注“復原乳”字樣,并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鼓勵食品生產者在食品標識上標注低油、低鹽、低糖或者無糖的提示語。
另外,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對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質,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類似字樣強調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六)對于未使用轉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轉基因”“非轉基因”或者類似字樣介紹食品的;
(七)使用有違道德倫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稱和文字描述的;
(八)使用已經注冊的藥品名稱作為食品名稱的;
(九)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監制”等詞語介紹食品的;
(十)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