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西糖業風險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財農〔2019〕103號
各市、縣財政局、糖業主管部門:
《廣西糖業風險資金管理辦法》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廣西糖業風險資金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公室
2019年8月1日
附件:
廣西糖業風險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糖業的宏觀調控,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投入進行食糖儲存,穩定食糖市場,防范我區糖業系統性風險發生,增強糖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競爭力,實現廣西糖業高質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糖業風險資金,是指自治區人民政府為調控食糖市場,穩定市場價格,防范我區糖業系統性風險的發生而設立的資金。
第三條 糖業風險資金通過自治區本級預算新增安排和自治區糖業發展專項資金統籌安排。
第四條 糖業風險資金執行期限為本辦法印發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
第五條 在下列情形下使用糖業風險資金:
(一)國家實施風險調控政策,并明確要求我區同步實施的。
(二)當廣西食糖市場價格比全區制糖企業平均成本低15%并持續30天以上。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使用的。
第六條 糖業風險資金使用方向。
(一)食糖儲備支出:食糖收儲、輪換、放儲和日常管理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貸款利息支出、倉庫租金支出、保險費支出、日常管理費用支出、輪換、放儲所產生的虧損補貼以及食糖儲備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損失等。
(二)食糖臨時儲存貼息:對承擔臨時儲存任務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貼息。
(三)制糖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對制糖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給予一定的貼息。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化解糖業風險措施的支出。
第七條 達到糖業風險資金使用條件后,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研究制定糖業風險資金使用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使用方案應包括風險資金的使用方向、具體措施、資金測算等。
第三章 資金的分配
第八條 食糖儲備支出。
(一)食糖收儲、輪換、放儲等費用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結合我區食糖儲備情況進行測算,提出資金安排計劃,并在糖業風險資金使用方案中明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食糖儲備在庫的貸款利息支出、倉庫租金支出、保險費支出、日常管理費用支出以及食糖儲備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損失等費用,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政府指定的存儲企業進行測算,按季度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費用。
(三)資金撥付程序。自治區財政廳按規定將相關資金撥付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撥付政府指定的存儲企業賬戶,政府指定的存儲企業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和相關資金的使用。
第九條 食糖臨時儲存貼息。
(一)食糖臨時儲存貼息費用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等部門結合我區糖業運行形勢進行測算,提出資金安排計劃,并在糖業風險資金使用方案中明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承儲企業及承儲指標以企業的榨季食糖產量為依據,綜合考慮企業規模、硬件設施、儲存條件、管理水平、商業信譽、社會責任及貢獻等方面因素確定。
(三)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的實施方案,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和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等部門制定臨時儲存食糖的分市縣、分庫點計劃安排,明確臨儲期限及相關管理規則,并下達有關市縣及承儲企業執行。
(四)財政補貼撥付程序。儲備任務到期前1個月,企業按照申請貼息要求將相關材料上報各市糖業主管部門。各市糖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將相關情況聯合上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復審,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審核匯總后,出具核實確認意見送自治區財政廳審定后,將貼息專項資金核撥至各相關市、縣財政局,由市、縣財政局撥付至各承儲企業賬戶。
第十條 制糖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貼息。
(一)企業按照按要求將規定時間段內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貸款利率等相關材料上報各市糖業主管部門。各市糖業主管部門初審后,將相關情況聯合上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同時抄送自治區財政廳。
(二)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會同自治區財政廳等部門依據各市上報情況,結合我區糖業運行形勢進行測算,提出資金安排計劃,并在糖業風險資金使用方案中明確,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制糖企業貼息額度的測算以規定時間段內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為依據,綜合考慮企業規模、管理水平、商業信譽、社會責任及貢獻等方面因素確定。
(四)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的實施方案,由自治區財政廳將貼息專項資金核撥至各相關市、縣財政局,由市、縣財政局撥付至各制糖企業賬戶。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化解糖業風險措施的支出,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商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支持。
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不得截留、挪用、滯留糖業風險資金。如因補助對象或使用主體自身原因導致資金無法撥付、不應撥付或不需撥付的,當地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自治區財政和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由自治區財政收回。
第十三條 糖業風險資金的申報和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屬地原則或管理關系,于項目結束后3個月內向有關糖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
第十四條 糖業風險資金的申報和使用單位,對項目申報資料的有效性、真實性以及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等負責。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在向自治區財政廳申請安排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時,要按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規定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預算績效目標。在明確補助項目后,各市糖業主管部門應于1月10日前向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報送上年度財政補貼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績效自評報告。同時,自治區糖業發展辦應組織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并將項目績效評價結果相關材料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績效評價結果包括評價報告、指標評分表及有關佐證材料。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根據年度再評價工作計劃等,對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報送的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實施績效再評價。績效再評價結果將作為下一次糖業風險資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分配、管理、使用糖業風險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整改。對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定,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以及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糖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在資金項目審批、資金分配、資金使用管理中的力度,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對項目的審核和監督檢查力度。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和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