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級食糖儲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開始時間】 2023-07-12 【征集狀態】 進行中 【結束時間】 2023-08-13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食糖儲備管理,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和市財政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級食糖儲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13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電子郵件(liangtiaochu@163.com)提出意見建議,也可直接在當前頁面提交意見建議。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7月12日
成都市市級食糖儲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級食糖儲備管理,確保食糖儲備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做到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有效發揮調控市場作用,參照《中央儲備糖管理辦法》《中央儲備糖倉儲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儲備食糖,是指市政府為實施市場調控、穩定市場預期、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而儲備的成品白砂糖。
市級食糖儲備實行計劃管理,依托商業儲備形式落實。市級食糖儲備的調配權和使用權屬市政府,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三條?從事市級儲備食糖管理、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市級食糖儲備的行政管理和調控管理,會同市財政局研究提出市級食糖儲備總量計劃和調控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市發改委負責下達承儲、輪換等計劃,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指令下達動用計劃,對市級食糖儲備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及計劃執行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財政局負責市級食糖儲備的資金預算安排,按規定程序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對市級食糖儲備有關財政補貼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會同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組織開展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級食糖儲備存儲業務應委托具備穩定食糖進貨渠道、符合食糖存儲資格條件和具有食糖經營能力的企業具體承擔。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級儲備食糖儲存相關標準,按照優化布局、公開公平、客觀公正的原則,比選確定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負責市級儲備食糖的計劃落實和日常管理,嚴格執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指令,具體實施市級儲備食糖存儲保管、輪換、動用計劃,定期報告計劃落實情況、儲備管理情況和有關統計報表,對市級儲備食糖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并接受市有關部門監督指導;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時完成計劃落實、輪換、動用等任務時,應及時向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報告。
第三章?計劃管理
第七條?市級食糖儲備的總量規模由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市財政局,根據全市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提出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市級食糖儲備計劃由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市財政局聯合下達。
第八條?市級食糖儲備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確保市級儲備食糖品質符合規定,承儲企業按照儲備品種不變,數量等量兌換原則,推陳儲新。市級食糖儲備實行動態自主輪換,由承儲企業結合經營業務情況自主安排食糖購銷,確保隨儲隨新。在保質期內,市級食糖儲備原則上每年至少輪換1次,且在保質期限日1個月前必須進行輪換。除緊急動用和特殊情況外,承儲企業任何時點儲備食糖實物庫存應保持儲備食糖規模數量。輪換架空期不超過3個月。輪換期間,儲備食糖實物庫存不得低于儲備食糖規模的75%,且不足部分應依托食糖采購訂單并在3個月內補足。
第九條?儲備食糖是市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重要物資。當遇有突發事件需動用時,由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提出動用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動用計劃,并具體組織實施。動用建議應當包括動用市級儲備食糖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將儲備食糖調往指定地區,并及時報送相關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動用命令的執行應給予支持、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執行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食糖動用指令。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市級食糖儲備,不能及時履行出庫手續時,可先辦理出庫,事后由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補發動用文件,承儲企業據此辦理正式出庫手續。儲備食糖動用后,承儲企業應在半年內按照原庫存規模補足庫存。
第十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食糖:
(一)全市或部分地區食糖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食糖的;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食糖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倉儲管理
第十一條?市級儲備食糖承儲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食糖倉儲、經營、制糖和用糖等相關企業;
(二)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近三年內無違法違紀行為、安全生產事故、質量安全事故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效倉容量不低于1000噸,日出庫能力不低于100噸;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庫點應當交通便利、易于調用。
(四)倉房環境干凈整潔,符合食品衛生、消防和安全生產等有關規定,排水系統完善暢通,具有抵御洪澇災害能力。
(五)儲存庫房應當具備溫濕度測控條件,監測記錄庫內溫濕度等相關信息,采取有效技術措施保持庫內合適的溫濕度。當庫內溫度在?30°C以下(不含)時,相對濕度不高于?70%;?當庫內溫度在?30°C以上(含)時,相對濕度不高于?65%;庫內最?高溫度不超過?38°C。
第十二條?市級食糖儲備承儲庫點、倉號一經確定,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確需變更的,由承儲企業提出移庫計劃建議,經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批準同意后具體實施。承儲企業不得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食糖品種,不得虛報市級儲備食糖數量。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市級儲備食糖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嚴格倉儲管理。加強市級儲備食糖日常管理,及時排查風險隱患,妥善處理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問題,對發現的問題要盡快處理,并及時報告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重大事故要邊處理邊上報,不得隱瞞。市級儲備食糖出現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問題造成的損失由承儲企業自行負責,由相關責任單位導致的,由承儲企業先行賠償,再向相關責任單位追償。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要對市級儲備食糖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帳、表、卡及倉牌,在儲備食糖倉房倉門或外墻懸掛確認糖權的明顯標識,不同月份、不同品種應分垛碼放。建立健全庫存臺帳,并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市級食糖儲備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自覺接受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的行政監管。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市級儲備食糖,白砂糖應為國標一級及以上且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和食品安全要求。質量符合GB/T317-2018國家標準。如儲備食糖質量達不到儲備標準要求,由承儲企業負責及時更換,損失自負。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儲備食糖,不得用作原料生產食品,也不得投放食品市場進行銷售。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具備檢驗設備(含食品安全指標快檢設備)和人員。要加強儲備食糖質量管理,嚴格執行食糖檢查制度,定期檢測食糖品質,建立儲備食糖質量檔案。
第六章??費用管理
第十七條?參照現行食糖儲備補貼標準,并結合市級食糖儲備管理實際情況,由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市級食糖儲備費用補貼構成、標準和調整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市級食糖儲備采購資金由承儲企業自行解決,市級食糖儲備保管損溢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市財政局負責市級食糖儲備補貼費用安排。市級食糖儲備補貼費用包括保管費、輪換費和利息補貼。原則上市級食糖儲備費用補貼標準5年調整1次。
第十九條?保管費、輪換費和利息補貼原則上根據市級儲備食糖計劃落實情況,每半年撥付一次。
第二十條?市級食糖儲備所需補貼資金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安排,承儲單位應按照財政績效管理要求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一條?因政策或者布局調整等因素導致由市級主管部門調減、取消市級儲備食糖計劃的,盈虧由承儲企業自行負擔。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動用市級食糖儲備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含食糖儲備庫存值、包裝費、運費、裝卸費、勞務費等),由第三方機構核算,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級財政據實安排彌補。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會同市財政局在上下半年各開展一次食糖計劃落實情況核查,對承儲企業食糖實物庫存、儲存品質和輪換落實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并依據庫存核查情況核定補貼費用。在監督檢查和核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食糖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食?糖收儲、銷售、輪換、動用等計劃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食糖管理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對有關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和核查,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和核查。
第八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責成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扣撥其財政補貼,取消其承儲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儲備食糖收儲、輪換、動用計劃的;
(二)擅自動用儲備食糖的;
(三)以儲備食糖對外擔保或清償債務的;
(四)虛報、瞞報儲備食糖數量的;
(五)在儲備食糖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換儲備食糖品種,變更儲存庫點的;
(七)未對儲備食糖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儲備食糖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八)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儲備食糖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出現問題的;
(九)承儲企業虛報冒領、套取或騙取財政補貼的;
(十)有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糧食和儲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生效。2016年7月12日發布的《成都市市級食糖儲備管理辦法(試行)》(成商務發〔2016〕86號)同時廢止,現有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