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西糖料蔗訂單農業管理辦法(試行)》解讀
廣西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公室
為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全區糖料蔗訂單農業管理,建立利益聯結、效益導向的新型農企關系,保障糖料蔗購銷市場平穩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研究起草了《廣西糖料蔗訂單農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印發實施。現對《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出臺《管理辦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為積極適應國內外糖業發展新形勢,進一步深化我區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充分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和競爭力,加快推動糖業“二次創業”,實現高質量發展,2019年2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桂政發〔2019〕8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深化糖料蔗購銷體制改革,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規范化訂單農業”“加強對糖料蔗購銷市場的協調和監管,強化履約監督,打造誠信糖業”。為了保障糖料蔗購銷市場平穩有序和訂單合同履約執行,根據《意見》精神和自治區領導指示批示要求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出臺了《管理辦法》。
二、制定出臺《管理辦法》的主要過程有哪些?
為高質量研究起草《管理辦法》,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組織調研組深入到有糖業改革任務的設區市進行調研,深入到縣區、鄉村基層一線與基層干部、蔗農、種植大戶、制糖企業負責人、部門經理座談,宣講自治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政策,了解各地實施糖料蔗訂單農業推進情況。在此基礎上,自治區糖業發展辦牽頭起草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廣泛多次征求自治區相關部門、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及糖業主管部門、糖業協會和各制糖企業(集團)、自治區糖業發展辦法律顧問意見,修改完善形成《管理辦法》(送審稿)。再經自治區司法廳合法性審查并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通過。
三、《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是什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桂政發〔2019〕8號)。
四、《管理辦法》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管理辦法》共分為七個章節三十二條措施。其中:
第一章是總則,共4條內容,主要對起草背景、原則以及相關術語進行了闡述和說明。
第二章是訂單農業主體,共4條內容,主要闡述訂單農業簽訂主體的相關內容。
第三章是訂單合同簽訂及履行,共8條內容,主要闡述訂單合同的具體內容、簽訂及履行要求。
第四章是訂單合同備案,共6條內容,主要闡述訂單合同如何進行備案。
第五章是訂單合同糾紛處理,共3條內容,重點對訂單合同出現糾紛后如何處理進行了闡述。
第六章是訂單合同監管,共5條內容,重點闡述訂單合同履約監管和責任。
第七章是附則,共2條內容,主要對解釋權和生效日期進行了說明。
廣西壯族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公室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廣西糖料蔗訂單農業管理辦法(試行)
廣西糖料蔗訂單農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糖業體制機制改革,加強全區糖料蔗訂單農業管理,建立利益聯結、效益導向的新型農企關系,保障糖料蔗購銷市場平穩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糖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糖料蔗訂單農業,是指廣西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據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原則,由糖料蔗種植主體和制糖企業簽訂糖料蔗訂單合同,明確合同雙方在糖料蔗生產購銷活動中涵蓋種植、產量、收購、價格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實現糖料蔗契約化購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糖料蔗是依照國家糖料甘蔗標準(GB/T10498—2010糖料甘蔗)種植,且作為原料,用于壓榨生產食糖的甘蔗,不包括未達到標準或用于做種莖的甘蔗。
第四條 糖料蔗訂單農業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全區農墾系統、監獄系統糖料蔗訂單農業納入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管理范圍。各級政府和糖業、市場監管等職能部門應履行糖料蔗訂單農業制度建設、政策制定、市場監管等職責,確保購銷雙方按訂單合同平穩有序履約。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糖料蔗訂單農業管理的責任主體,縣級糖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直接責任單位,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訂單合同進行核查、備案,發現存在法律風險或者其他重大問題的,及時予以風險提示和處理;
(二)監督訂單合同履行;
(三)組織訂單合同糾紛調解;
(四)維護訂單農業市場秩序。
第二章? 訂單農業主體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制糖企業,是指在廣西區域范圍內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以糖料蔗為原料,加工生產食糖及其副產品的企業。不包括無生產許可或以糖料蔗為原料生產經營非糖產品的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糖料蔗種植主體,是指在廣西區域范圍內實際種植糖料蔗的個人和單位,包含糖料蔗種植的個人、合作社、企業、農場和其他實際種植者,以及獲委托的合作社、村民小組、經聯社等。
第七條制糖企業應當按糖料蔗訂單合同收購糖料蔗入廠壓榨或委托壓榨。糖料蔗種植主體應當按糖料蔗訂單合同向制糖企業出售糖料蔗。
第八條 鼓勵和引導以行政村為區域范圍的經聯社、合作社、種植大戶與制糖企業簽訂糖料蔗訂單合同。
第三章 訂單合同簽訂及履行
第九條 同一種植時段內,同一糖料蔗種植地塊的同一糖料蔗種植主體只能選擇與同一制糖企業簽訂訂單合同。
第十條 以行政村、合作社、村民小組、經聯社等名義集體簽訂糖料蔗訂單合同時,應列明該集體范圍內委托糖料蔗種植戶主(代表)姓名、種植地點、種植面積、品種、產量等有關信息,并由戶主(代表)簽名確認委托。
第十一條 鼓勵糖料蔗收購按質論價。糖料蔗訂單合同的內容由糖料蔗種植主體和制糖企業雙方共同約定,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款:
(一)種植地點、面積;
(二)預計購銷數量;
(三)種植品種;
(四)購銷價格;
(五)進廠質量標準;
(六)扣雜標準;
(七)合同時限;
(八)蔗款結算時限與支付方式;
(九)糖料蔗運輸費承擔方式;
(十)雙方權利義務;
(十一)違約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方法;
(十三)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第十二條 自治區糖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或修訂糖料蔗訂單合同示范文本。糖料蔗種植主體和制糖企業根據雙方實際,參照自治區發布的糖料蔗訂單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鼓勵以糖料蔗宿根周期為合同有效期簽訂糖料蔗訂單合同。也可由糖料蔗種植主體和制糖企業共同協商確定按一個榨季一簽或一簽多個榨季等方式簽訂糖料蔗訂單合同。合同有效期結束后,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繼續簽訂下個周期的訂單合同。
第十四條 原則上,新簽訂的糖料蔗訂單合同在種植前進行,在當年6月30日前完成簽訂。
第十五條 糖料蔗種植主體和制糖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或解除訂單合同,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糖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糖料蔗種植主體因自然災害、勞動力傷殘、依法征地等原因無法履約的,種植主體應當在發生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通知制糖企業,并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章? 訂單合同備案
第十七條 每年7月底前,由訂單合同當事方制糖企業統一報送訂單合同至糖料蔗種植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每年8月底前統一匯總報送縣級糖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縣級糖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核實核查糖料蔗訂單合同當事雙方、內容、簽訂時間等的合法性、真實性、唯一性、時效性等,防止訂單合同涉及種植的同一地塊同一時間內重復出現在不同訂單合同內。
第十九條 備案登記核實核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真實、合法;
(二)合同主要條款是否完備,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法,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是否明確;
(三)承諾的優惠政策或者支持、扶持措施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
(四)是否重復簽訂合同;
(五)是否存在其他風險。
第二十條 縣級糖業主管部門應加強糖料蔗訂單合同的備案工作。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匯總上報糖料蔗訂單合同30個工作日內,由縣級糖業主管部門對糖料蔗訂單合同明確予以登記備案或不予以登記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不予以登記備案的糖料蔗訂單合同由縣級糖業主管部門及時退回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書面告之理由, 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回當事方制糖企業。由制糖企業、種植主體整改,對符合備案條件的訂單合同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 鼓勵使用信息化手段登記備案,努力實現信息適時反饋共享,提升備案工作效率。
第五章訂單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十三條 糖料蔗訂單合同簽訂、變更、履行、違約產生的糾紛,可申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積極發揮縣、鄉、村三級調處機制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受理訂單合同糾紛調解后,糖料蔗訂單合同糾紛調處機構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實施調處。
第二十五條 訂單合同發生糾紛時,應當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經協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六章訂單合同監管
第二十六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當事人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報訂單合同備案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糖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應當依法及時合理處置:
(一)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政策發生變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
(二)遭遇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
(三)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其他重大履約風險,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訂單農業履約監管,對失信和擾亂糖料蔗購銷市場的行為主體,取消享受財政支持等優惠政策待遇,依法依規處理,并將相關失信信息納入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
第二十九條 失信和擾亂糖料蔗購銷市場的行為有:
(一)簽訂虛假訂單合同的行為;
(二)以同一地塊在同一種植時間內,與不同當事方重復簽訂訂單合同的行為;
(三)不按合同約定出售糖料蔗的行為;
(四)不按合同約定收購糖料蔗的行為;
(五)不按合同約定兌付蔗款的行為;
(六)惡意破壞訂單合同履行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訂單合同監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較大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職盡責的;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營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糖業發展辦公室會同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